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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0:47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文 件 号】工商广字(1993)327号

【颁布部门】国家工商行管局/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3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0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药品广告宣传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个别地区还存在审批不严、查处不力等问题,造成违反规定制作、发布药品广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出现欺骗性广告宣传,严重误导了广大病患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贯彻执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请各地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打假”工作部署,在近期对药品广告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十二月底以前将检查整顿情况分别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对未按审批内容制作发布的药品广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辖区内各种宣传媒介违反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吊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并对被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企业、品种等,应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管理机构。

四、药品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各种宣传媒介要严格规范广告刊播内容,对制作、刊播与药品无关的形容词语和离题的画面,如所谓“国家级新药”、“无效退款”、“保险公司质量保险”等不确切内容的广告,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一律禁止发布,违者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