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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0:46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工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4年04月07日

【实施日期】1984年04月07日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

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

一、民间职业剧团(包括农民业余剧团)、民间艺人在县、市的营业性演出广告,应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文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同意,出具证明方可刊播和张贴;在集镇、区、乡营业性演出的有线广播和张贴广告,应出具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的演出许可证,方可刊播和张贴。

三、私人行医的广告,应经县以上卫生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刊播和张贴。行医广告,不得宣传未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药品。

五、征婚、寻人、寻物、挂失、启事、声明等广告,应持有区、街道、乡、镇或有关主管单位的证明,方可刊播和张贴。

七、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拟定本地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