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0:4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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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药品商标申请注册撤销等请示报告的答复
【颁布部门】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1991年01月10日
【实施日期】1991年01月10日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药品商标申请注册撤销等请示报告的答复
(商标(1991)字第(003)号)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企业纷纷来电或来函,向我局反映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药品商标申请注册、撤销等问题作了规定并要求企业必须执行,请示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药品商标申请注册、撤销等项工作依法进行,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经我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注册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撤销注册商标只能由商标局依法执行,其他人无权撤销注册商标。请你们向企业讲明《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使企业能够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商标权利。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