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健康资讯 > 文章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0:43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卫生部等

【颁布日期】1987年03月25日

【实施日期】1987年03月25日

【正  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的管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工商局、卫生部《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对药品和含有药物并明确注明对某种疾病有防治用途的食品、化妆品(以下简称类药品)广告宣传的管理。今后,凡刊播药品广告和类药品广告,一律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都必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药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后,方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到当地卫生厅(局)的药政部门注册并经批准。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限为2年。期满后仍需作广告宣传的,须重新申请换发宣传批准文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查。尤其是对适应症、治愈率等内容,要严格审查把关,删除无科学依据和不适宜宣传的内容。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凡未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经营广告业务。广告经营单位对客户要求刊播的药品及类药品广告,要严格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药政部门批准的药品和类药品广告,一律不准刊播;新闻单位不得以发布新闻的方式来宣传未经批准的药品。对违反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