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0:4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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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启用新的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的通知
【文 件 号】国药监市[2001]117号
【正 文】
关于启用新的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的审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01年4月1日起,启用新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
新的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为铜质菱形,分上下两部分,中间由两条直线和五星相隔。上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下部为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字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的管理,依法严格审查药品广告,认真履行药品广告审查职责。2001年4月1日起,各地仍使用原印章签发的广告证明文件为无效文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