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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和规范医疗、药品广告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0:40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整顿和规范医疗、药品广告的通知

【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颁布日期】2000年0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04月17日

【正  文】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医疗、药品广告是否真实科学,直接引导着人们的医疗用药消费,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目前,我区的医疗、药品广告宣传较为混乱。有的擅自更改审批内容,夸大治愈率、有效率,误导群众;有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刊播虚假医疗、药品广告,欺蒙病员,损害了患者利益;特别是性病广告泛滥,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工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加强医疗、药品广告管理,规范医疗、药品广告行为,自治区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厅、新闻出版局特作通知如下:

二、外地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及药品生产企业来宁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持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或《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到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工商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四、严禁以新闻报道或协办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广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治疗效果、新技术等有关医疗信息不得报道。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刊播医疗、药品广告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3、驻军、武警所属医疗机构;

5、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1、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能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3、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5、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八、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并收存《医疗广告证明》原件,并建立广告档案,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医疗、药品广告。医疗、药品广告证明文号、备案号及有效期应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药品广告审查表》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代理,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十、各级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医疗、药品广告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以前审批的医疗广告证明文号一律废止。各医疗广告宣传单位须到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重新办理广告审批手续,并在工商部门备案后,按规范格式发布医疗广告。

请各地将检查结果于6月底分别报自治区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厅、新闻出版局。自治区联合检查组将于适当时候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