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0:3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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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文 件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二十七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5年03月28日
【实施日期】1995年03月28日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一、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四、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
五、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七、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九、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十一、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十三、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的广告中,必须标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十五、违反本标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