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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0:36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0月21日

【正  文】

现发布《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李克强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医疗广告(包括医疗机构的服务宣传材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本办法。

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七条  医疗广告禁止下列内容: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广告;

第八条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省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专业技术内容,并在15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并定期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第十二条  广告主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应到刊播媒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手续。省级以上媒介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地以下媒介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省外广告主应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

(三)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文件,并按照核定的内容、形式、媒介、时间发布医疗广告。对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医疗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医疗广告,或者擅自变更批准发布内容和形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在一年内不予审批有责任的广告媒介发布医疗广告。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医疗广告证明》,在一年内不予审批有责任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广告监督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有关广告管理部分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有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部分由河南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