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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0:2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6年06月05日

【实施日期】1996年06月05日

【正  文】

一、选址

戒毒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戒毒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2.戒毒治疗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5年以上。

4.至少有6名具有护士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从事戒毒护理工作。

6.戒毒病区每班至少配备2名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专职治安人员。

戒毒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诊治必需的功能与条件:

2.戒毒病区应为封闭式。

4.病床的每床单元必备设施应达到相应级别综合医院的标准。

6.具备诊治戒毒常见并发症及抢救急危重症的条件。

四、管理与制度

1.按照《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治疗吸毒者。

3.进入戒毒医疗机构戒毒的吸毒者必须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戒毒与康复治疗。

5.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

7.戒毒病区治安管理制度。

9.健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建立的其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