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0:2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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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失效
【法规名称】农林部、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注射枪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部门】农业部/卫生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73年05月10日
【实施日期】1973年05月10日
【正 文】
农林部、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注射枪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九七三年五月十日)
一、注射枪只准用于狩猎生产、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等部门捕猎动物、锯茸、取麝香、防、治动物疾病和科学研究。其它一律不准使用。
三、持有注射枪的单位,必须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进行登记,领取“持枪证”。任何个人不准私有,并严禁私自转借、赠送或互相交换。
五、持有注射枪的单位,对注射枪要建立管理制度,严格保管。枪支、针刺火帽和注射枪使用的药品应当分别妥善存放,并指定政治可靠的专人负责,严格防止丢失、被盗和发生事故。
以上通知,请研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