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0:24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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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严禁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流入市场的紧急通知
【颁布部门】卫生部等
【颁布日期】1988年06月17日
【实施日期】1988年06月17日
【正 文】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教育
委员会关于严禁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流入市场的紧急通知
一、所有一次性医疗器具用过后,必须就地销毁,不得任意外流,更不准自行出售。在研究出简便易行的销毁办法前,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医药等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当地塑料制品厂进行回收。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应严格做好无害化处理,并接受防疫站的监督和监测。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市场管理,严禁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上市出售。对违反规定出售、经营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的,除全部没收销毁外,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对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流出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