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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0:23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

【法规名称】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08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08日

【正  文】

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

一、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供应价的制定,必须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经营、有利于推广使用的原则。

三、直供产品应区别不同销售对象。分别执行不同价格。销售价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2.工商企业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产品执行供应价格。

四、各地工业经理部(服务部)经营省外产品的价格,可在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后再加适当综合差率(具体差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当地供应价格。

六、价值比较大、技术要求比较高和需要生产厂直接安装调试的少数产品,本着为用户服务精神,由生产企业实行三包,负责安装、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