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0:23浏览:
次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
【法规名称】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08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08日
【正 文】
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
一、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供应价的制定,必须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经营、有利于推广使用的原则。
三、直供产品应区别不同销售对象。分别执行不同价格。销售价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2.工商企业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产品执行供应价格。
四、各地工业经理部(服务部)经营省外产品的价格,可在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后再加适当综合差率(具体差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当地供应价格。
六、价值比较大、技术要求比较高和需要生产厂直接安装调试的少数产品,本着为用户服务精神,由生产企业实行三包,负责安装、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