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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0:21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部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4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1984年11月24日

【正  文】

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

政办(1984)141号

—、医疗器械实行分级管理。凡使用价值(指单机)万元以上器械的单位,每年年终应向省卫生厅报送统计报表。地市县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业务管理和经济管理。

1、有较大的工作量,较好的经济效益;

3、有相应的使用、维修、保养专业技术人员;

三、医疗器械购进后,应及时验收、安装,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档案卡片,指定专人管理。万元以上的器械应将验收、安装、使用、管理清况,存在问题及时报告省卫生厅。

五、对应业务变更或不具备安装条件,闲置半年以上的医疗器械,省卫生厅可根据财产管理权限另行调配或有偿调拨。

七、使用医疗器械应本着微利保本的原则,合理收取费用。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