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0:2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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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审批程序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8年04月07日
【实施日期】1988年04月07日
【正 文】
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审批程序
一、范 围
2.对于原消毒药剂、消毒器械改变成份、剂型或型号的新型产品。
4.进口国外生产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
研制和生产消毒药械的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填写“消毒药械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按附件要求备齐技术资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签署初审意见后,转报卫生部。
三、审 批
卫生监督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监督,如发现产品不能保证审批质量时,或无消毒作用,监督机构可酌情处理,并必须及时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可取消原批准文号,责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附:消毒药剂申报资料项目
2.消毒药剂按申报管理要求分3类提供资料: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国内仿制的消毒药剂,提供定性或定量杀微生物试验、有机物影响试验、急性毒性试验,皮肤粘膜刺激试验和一项致突变试验资料。
3.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生产单位改变时,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厅(局)备案。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应在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签署初审意见转报卫生部。
③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是打印件。
⑤申报表按附件4统一式样。
附:消毒器械申报资料项目
1.器械名称(商品名和型号)设计方案、主要技术参数的测试。
3.器械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