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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审批程序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0:21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审批程序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8年04月07日

【实施日期】1988年04月07日

【正  文】

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审批程序

一、范  围

2.对于原消毒药剂、消毒器械改变成份、剂型或型号的新型产品。

4.进口国外生产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

研制和生产消毒药械的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填写“消毒药械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按附件要求备齐技术资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签署初审意见后,转报卫生部。

三、审  批

卫生监督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监督,如发现产品不能保证审批质量时,或无消毒作用,监督机构可酌情处理,并必须及时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可取消原批准文号,责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附:消毒药剂申报资料项目

2.消毒药剂按申报管理要求分3类提供资料: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国内仿制的消毒药剂,提供定性或定量杀微生物试验、有机物影响试验、急性毒性试验,皮肤粘膜刺激试验和一项致突变试验资料。

3.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生产单位改变时,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厅(局)备案。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应在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签署初审意见转报卫生部。

③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是打印件。

⑤申报表按附件4统一式样。

附:消毒器械申报资料项目

1.器械名称(商品名和型号)设计方案、主要技术参数的测试。

3.器械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