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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0:20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1年06月16日

【实施日期】1981年06月16日

【正  文】

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器材工作),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

第三条  器材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特别是与科研、教学、医疗、财务部门,要经常联系,共同商量,紧密协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器材部门的工作,应由主管科研、教学、医疗业务的副院、校、所长领导。

第七条  器材处(科)的业务范围:

2.根据科研工作的发展需要,对本单位的实验室(研究室)做好装备计划和发展规划,编制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实验动物等的年度需要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仪器的购置、维修、调配,组织协作共用等管理工作。

6.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对器材工作人员的分配及对他们的培训、定职、晋升工作,使器材工作的队伍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器材工作人员,是指器材管理、采购、供应人员、维修人员,以上人员均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分别不同情况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器材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研究室(实验室)了解科研计划、科研工作的重点以及进展情况,紧密配合科研重点任务,为其创造条件,及时提供科研器材。

第十三条  器材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晋升。晋升办法可参照(81)卫计第24号文的规定办理。对不适合做器材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调整。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

1.有较大的工作量;

3.有满足安装仪器的条件的房屋(根据仪器不同要求,分别做好通风、恒温恒湿、防震、防尘及防污染等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购置仪器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是国产仪器设备质量良好、性能稳定能满足科研工作要求的,一般不再从国外进口;低档仪器能满足要求的,不购置高档仪器。

第十七条  仪器购进后,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建立操作规程。凡是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仪器档案,要有专人管理,每年向卫生部主管局报告一次购置仪器情况表(见附件二)。大型精密仪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上机操作。10万美元以上仪器购进后,及时将验收、安装情况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向卫生部科技局报告。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对因任务变更、无安装条件或使用不当而闲置不用的仪器,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另行调配。

第二十一条  万元以上的仪器报废工作,由本单位器材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共同鉴定,经主管器材的副院、校、所长审批,然后申报上级领导部门批准,方得报废。

第二十三条  器材部门应建立仪器定期计量校准制度,经常保证准确无误。

第五章  附  则

各省、市、区卫生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