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0:14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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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加强五种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7年12月05日
【实施日期】1987年12月05日
【正 文】
关于加强五种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近来,名目繁多的医疗器械产品,如电子增高器、磁疗器、丰乳器、近视治疗器、A氏治疗机等的广告大量出现。这些产品有些没有经过医疗器械工业主管部门鉴定,恣意进行夸大疗效的广告宣传,有的甚至利用虚假广告推销伪劣产品,不仅给广大用户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应当引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医药管理部门的注意。
一、所有广告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刊播人体增高器、磁疗器、丰乳器、近视治疗器、A氏治疗机五种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印刷厂亦应停止印刷)。
三、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的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发现进行医疗器械产品虚假广告宣传的,经调查核实后,有权通知广告经营单位停止刊播广告,并书面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