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0:0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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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文 件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23号
【颁布部门】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5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1995年03月03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
(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
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七、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九、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一、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十三、违反本标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