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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01 10:0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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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内容有关规定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6年03月11日
【实施日期】1996年03月11日
【正 文】
一、为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使用时安全、有效,医疗器械生产者有责任向使用者提供正确、可靠的使用操作信息。
三、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各表述相应的使用操作信息,其内容应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和医药行业标准确定。
五、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构成,应执行gb9969.1—8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国家标准,同时应根据产品的特殊性说明以下有关内容。
2.产品适应范围及有关注意事项;特殊操作说明和特殊储存、管理要求。
4.产品的预定功能及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6.产品必须同其他器械一起安装或协同操作时,应说明配套使用器械的特性;在使用过程中,器械相互产生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的说明。
8.重复使用的产品应说明重复使用的次数限制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包括清洁、防止传染、包装及需要消毒的消毒方法等。
10.加载药物或加载其他物质使用的产品,应对加载药品或加载的其他物质的特性作用说明。
12.产品标准中规定应具有的内容说明。
七、医疗器械原材料产品及用于医疗器械配套的部件产品,其产品标准、质量证明书、产品手册等技术文件能满足使用需要的,则可用其代替使用说明书。
1.医疗器械的有效率;
3.绝对性用语;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