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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出口证明申办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07:0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医疗器械产品出口证明申办规定

【文 件 号】一、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国办发〔94〕66号通知精神,代表中国政府对境内企业(包括中国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产品安全性和合法性审查,并按国际惯例核发出口证明书,证明该产品已在中国境内取得合法生产许可。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6年01月06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6日

【正  文】

1.医疗器械产品出口证明申请;

3.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准产证)复印件,如该产品为实施生产许可证品种,则应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生产者对该产品无专利侵权声明。

四、国家医药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的申办文件后15天内,必须作出是否同意核发出口证明书的决定。

出口证明书以中文本为正本,英译本为副本,除证明书注明为一次性使用外,其有效期均为2年。

1.发现申办文件有虚假伪造或已超过有效期的;

七、本规定所指医疗器械为: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和相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