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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06:52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关于对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0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1990年10月12日

【正  文】

卫生部关于对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关于

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一、医疗事故由当事医务人员所在医疗单位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仅承担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以上规定对经当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个体执业的医务人员也适用。

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只适用于业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资格的合法医务人员在正常工作中所发生的医疗事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即无证行医者)在非法行医中发生医疗事故,造成就诊者伤亡、残疾的,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四、个体执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就诊者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费用,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我部的有关规定,应由该个体医所在医疗机构支付。不能支付的,就诊者可依法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