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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06:50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文 件 号】闽政(1989)21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颁布日期】1989年05月10日

【实施日期】1989年05月10日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省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医疗卫生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与有关部门配合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发生。对已发生的事故,要认真鉴定正确处理,既要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医院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对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各地报省卫生厅。

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院(包括企业厂矿或高等院校医院、部队医院对地方开放部分)、疗养院、防治院(所)、妇幼保健院(所、站)、门诊部;乡(镇)、街道卫生院、医务所(室)、保健站、村卫生所(室)以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第四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医务人员按工作制度,操作规程检查治疗,仍发生以下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的。

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的或卫生行政部门(包括药品使用说明书等)尚未规定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所引起的过敏反应的;

4、在诊疗工作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三)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包括猝死、栓塞、心跳骤停、内脏血管自发破裂、自杀等。

1、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中发生的毒副反应;

3、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出血的;

(五)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的。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例如:

2、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擅离职守,工作失职,以致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的;

4、手术治疗中,开错病员、开错部位、摘错器官;违反手术制度,较复杂手术术前不讨论,又缺乏必要的准备而贸然进行手术和术中不按解剖程序及技术操作规程,导致损伤重要器官、血管、神经,经采取补救措施无效和将器械、纱布遗留体内需重新施行手术的;

6、麻醉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用错麻醉药或用药过量的;

8、各种检查治疗工作中,包括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其他非临床部门,发生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配血(鉴定血型、血交叉、发血)、拍片、插管发生错误及放射治疗过量,窥镜检查违反操作规程,损伤组织器官等;

10、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搞错剂量、贴错标签;或违反配伍禁忌,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制剂不纯,消毒不严;或采购不合格或失效药给病员使用,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12、医院管理工作人员,包括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工作失职,不履行职责,借故推诿,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拖延时间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共同造成的医疗事故,应依据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第八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将病员的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指派专人妥善保管,直至定性结案为止。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受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凭介绍信经医院院长签字予以就地调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调阅、复制、抄录。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封存至整个处理工作结束,以备检验。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当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为查明原因,必须进行尸体检验,但尸检需经死者家属同意。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死者家属都可主动提出尸检要求。

尸体检验费一般由医疗单位支付。检验尸体的运送费和保管费的支付以鉴定结论而定,若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支付,否则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或当事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省、地(市)、县(市、区)分别成立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县和县以上医疗单位可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小组。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的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应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宜兼任。医疗单位的鉴定小组由隶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三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向地方开放的医院,诊治地方病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同级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接受和答复手续。申请技术鉴定时,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必须填写申请书,并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鉴定均应逐级进行,不得越级。

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的时间从接到申请书起,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对是否属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类别,等级判定意见难以一致时,不应匆忙作出结论,应进一步调查、观察、核实后,再作鉴定结论。仍有不同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成员表决,以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出。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负有解释的义务,不能擅自解释和泄露鉴定过程及情况。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鉴定报告书,通知申请(委托)鉴定的单位、个人、医疗单位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回避权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县(市、区)鉴定委员会每件收费一百五十元,地(市)鉴定委员会每件收费二百元,省鉴定委员会每件收费三百元。鉴定费由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双方均按上述规定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

二级医疗事故:评为甲等的最高不超过二千五百元;评为乙等的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及合格的卫生员发生医疗事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或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第二十五条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一律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医院太平间的时间,夏秋季节不得超过二天,冬春季节不得超过三天。逾期不处理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医疗单位有权决定送火葬场,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尸体送往火化处理的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单位不负责病员或其家属的迁移户口、调配房屋和工作安置,也不负责遗属抚养费。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发生医疗事故,并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的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可从轻处分;对工作一贯不负责,事故情节严重,认识态度不好的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从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吊销其开业执照。

研究生、进修人员发生的医疗技术事故,一般由主管医师承担责任;如属责任事故,应由责任者负责;实习生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带教老师负责。进修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应停止进修。接受进修学习单位应将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派出单位处理。研究生、进修人员、实习生发生医疗事故所支付给病员或家属的补偿费,由接受单位负责。

对在医疗事故处理中,有意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医疗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应给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挽回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由医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在本《细则》公布之日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不再重新处理。

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      殷凤峙    (福建医学院教授、主任医师)

副    主    任      富德馨    (协和医院内科主任医师)

沈云英    (福建医学院病理科教授)

叶孝礼    (省立医院儿科主任医师、教授)

夏美琼    (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教授)

俞长荣    (福建中医学院教授、主任医师)

滕学武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滕学武    (兼)

办公室副主任        游昌盛    (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秘            书    陈敬波    (省卫生厅医政处干部、医师)

卢荣星    (省卫生厅医政处干部、医师)

法            医    叶■华    (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

姚阿柱    (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

专  科  鉴  定  组

二、外科组(19人)殷凤峙      (福建医学院教授、主任医师)(组长)魏北有      (省立医院外科主任医师)(副组长)黄克清      (省立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副教授)(副组长)苏壁泓      (省肿瘤医院外科主任医师、副教授)(副组长)魏维山      (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医师、教授)(副组长)李温仁      (省立医院外科主任医师、教授)陈国熙      (福建医学院教授)沈云英      (福建医学院病理科教授)许东坡      (福建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外科主任医师、副教授)童国■      (省立医院外科主任医师)郑锡康      (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外科主任医师、副教授)陈锦峰      (福建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外科主任医师、副教授)陈本缘      (省立医院麻醉科主任医师、副教授)杨锡馨      (福建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麻醉科主任医师、副教

授)吴天中      (福建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副教

授)陈梓甫      (省立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医师、副教授)林  谦      (省立医院骨科主任医师)王慧荣      (省立医院副主任护师)程长铭      (省立医院外科副主任医师)(秘书)

四、妇产科组(7人)夏美琼      (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医师、教授)(组长)王玉清      (协和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教授)(副组长)陈文桢      (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医师、教授)(副组

长)徐朗澄      (省立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副教授)马炎辉      (福建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副教

授)林浩然      (省立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吴维瑜      (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医师)(秘书)

六、中医科组(7人)俞长荣      (福建中医学院教授、主任医师)(组长)林松波      (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内科主任医师、副教

授)(副组长)林求诚      (省中医研究所研究员)王耀华      (福建中医学院副教授、主任医师)李学耕      (福建中医学院教授)赵竟成      (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林朗晖      (省立医院中医科主任医师)(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