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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决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06:47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决定

【文 件 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号令发布)

【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颁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4年02月01日

【正  文】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中,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为不可恢复)者、痴呆者,补偿五千元至二万元;其他病员,补偿四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八千元。

本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