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06:3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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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64年01月18日
【实施日期】1964年01月18日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84号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已收阅。我们认为,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不宜判决医疗部门给予经济补偿。但对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死亡或残废,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救济办法来解决。为此,请你们向你省卫生厅建议,由他们和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共同商定救济办法,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