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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06:3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64年01月18日

【实施日期】1964年01月18日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84号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已收阅。我们认为,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不宜判决医疗部门给予经济补偿。但对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死亡或残废,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救济办法来解决。为此,请你们向你省卫生厅建议,由他们和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共同商定救济办法,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