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06:37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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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文 件 号】法(行)函〔1989〕63号
【颁布部门】最高法院
【颁布日期】1989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1989年10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你院川法研〔1989〕23号的请示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