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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06:34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 件 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  1989年6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年06月07日

【实施日期】1989年06月07日

【正  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下称不良后果)的。

(一)虽然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副反应。

(五)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层次不清、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的。

(七)在抢救治疗过程中,医生为保护病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经上级批准征得家属同意实施了截肢、脏器切除及损害组织和功能的。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类医院(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武警部队医院、驻区单位医院对地方开放部分),疗养院,防治站(所),企、事业单位所属卫生所(室)或门诊部,保健站(所),城乡卫生院(所)以及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第六条  责任事故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份自信而未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直接造成不良后果的。凡具下列情形之一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为医疗责任事故。

(二)值班人员擅离职守,工作失职,或病员病情恶化时未作急救处理,贻误抢救时机的。

(四)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搞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损伤重要器官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八)因检验、放射、病理等其它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的。

(十)因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而造成严重感染或交叉感染的。

(十二)针刺治疗进针角度、深度不准确;因工作失职造成病人晕针、折针等情况,未采取应有措施的。

(十四)对骨折、关节脱位病人不认真检查,以致误诊或延误整复时机的。

(十六)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操作规程的。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事故系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技术过失是指医务人员虽未违章违制,但因技术水平和经验所限而直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以损害程度不同,分为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医应立即向其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医疗事故隐满不报者,从严处理。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到现场将实物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第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

鉴委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部队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如需提请当地鉴委会进行鉴定的,由部队主管部门向相应的地方鉴委会提出申请。

鉴定时,医患双方代表可到会陈述意见并递交有关材料、物证或回答提问,不参加鉴定讨论。

非鉴委会成员和未经鉴委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上级鉴委会成员不能兼任下级鉴委会的职务,也不能参加下级鉴委会的鉴定工作。

参加鉴定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讨论情况,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收取鉴定费。鉴定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级医疗事故3000元以内。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1500元以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1000元以内。

一级医疗事故3500元以内。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2000元以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1500元以内。

第二十条  医疗事故除一次性经济补偿外,当事的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部门不负责抚养遗属、安排工作、迁移户口等。

第二十二条  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进修人员发生的医疗技术事故,一般由主管医师承担责任,如属责任事故,应由当事的进修人员负责。实习生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带队老师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在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未经领导批准,利用工作之便为病员及其家属提供病案、资料、或有意包庇、歪曲事实真相,导致事故或事件情节混乱,唆使病员或家属无理取闹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