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06:32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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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0年04月01日
【实施日期】1980年04月01日
【正 文】
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中医医院要以中医药为主,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医疗质量。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还应搞好教学、科研工作。
三、中医医院的院及科室领导,除放射、检验等医技科室外,主要应由中医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员担任。要大胆选拔德才兼备、有管理能力、年富力强的中医专业人员参加院及科室的领导,逐步改变领导班子的结构。对有真才实学的老中医、老中药师可聘请他们当顾问。
五、中医医院要运用中医的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采取中西医两套诊断方法。
六、要认真继承、总结祖国医学的护理经验。护理人员要在掌握现代护理学的同时,认真学习和运用中医药知识,进行辨证施护。
八、严格执行中药炮制规范和复核制度,加强中药管理,严禁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配方。
九、中医医院的器械装备原则上不应低于同级的综合性医院。对具有中医专科特长、疗效突出及研究提高工作所必需的实验仪器设备,应优先予以配备。
十一、中医医院要积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中医临床进修、学生实习、培训“西学中”人员的任务。有条件的中医医院,经上级批准,可附设学校或专科班,培养中医药人才。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在职医务人员学习业务,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文化水平。
十三、中医医院要建立中医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