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健康资讯 > 文章内容

中医药学术期刊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06:26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医药学术期刊管理条例(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7年07月07日

【实施日期】1987年07月07日

【正  文】

中医药学术期刊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医药学术期刊系指全国性或省、市、自治区中医药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主办,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获出版部门期刊登记证,并公开发行的定期学术刊物。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任务

第四条  中医药学术期刊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研工作方针和中医政策,交流学术经验,传递国内外学术信息,促进中医药科学的发展。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杂志社或编辑部的职责范围:制定期刊编辑出版计划,征集稿件,审查稿件,及时完成编辑任务,保证期刊按期出版。

第八条  编委会由热心于期刊编辑发行工作的中医药专家和其他有关专家、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编委若干名。

第十条  编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4年。换届时,应按新老交替原则,补充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第十二条  期刊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类编辑人员的职责范围和考核办法。经有关机关批准,确定保密负责人,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中医药期刊的经费应列入各级科协与卫生事业计划,实行定额拨款。有一定经济收入的期刊其经费可采取差额补贴的形式加以解决。

第十六条  各中医药学术期刊杂志社或编辑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期刊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