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06:26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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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医药学术期刊管理条例(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7年07月07日
【实施日期】1987年07月07日
【正 文】
中医药学术期刊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医药学术期刊系指全国性或省、市、自治区中医药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主办,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获出版部门期刊登记证,并公开发行的定期学术刊物。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任务
第四条 中医药学术期刊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研工作方针和中医政策,交流学术经验,传递国内外学术信息,促进中医药科学的发展。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杂志社或编辑部的职责范围:制定期刊编辑出版计划,征集稿件,审查稿件,及时完成编辑任务,保证期刊按期出版。
第八条 编委会由热心于期刊编辑发行工作的中医药专家和其他有关专家、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编委若干名。
第十条 编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4年。换届时,应按新老交替原则,补充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第十二条 期刊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类编辑人员的职责范围和考核办法。经有关机关批准,确定保密负责人,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中医药期刊的经费应列入各级科协与卫生事业计划,实行定额拨款。有一定经济收入的期刊其经费可采取差额补贴的形式加以解决。
第十六条 各中医药学术期刊杂志社或编辑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期刊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