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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01 06:2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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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中药材出口管理报告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5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85年12月31日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中药材出口管理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药材在我国外贸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不少单位对内抬价收购,对外低价竞销,造成“肥水外流”,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为维护我国声誉,促使中药材出口良性发展,中药材的出口有必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对外。经贸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并严格执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共同把中药材的出口工作搞好。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中药材出口管理的报告
一、中药材出口,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要根据国家计划,与中国药材公司进行协商,负责编制中药材年度出口计划和长远规划以及研究制定出口战略,报经贸部审批后执行。
上述三十五种以外的中药材,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各分公司和业经经贸部批准有中药材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根据其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分别对外经营。出口价格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协调。
三、各地友谊商店及各宾馆小卖部、旅游点和外轮供应公司等单位,可以经营中药材的零售业务,但不得搞批发和签订出口合同。零售价格不得低于正常出口最低限价的百分之十。海关按自用合理数量掌握放行。
经营中药材出口的单位,根据国家计划,向经贸部或其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计划外的出口,应经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药材公司协商同意后,再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和各地执行。
附件:
人参 鹿茸 当归 蜂王浆 (包括粉) 田七 (又名三七)
茯苓 菊花 枸杞 山药 川芎 生地 贝母 银花 白芍
芋肉 连翘 罗汉果 牛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