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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05 13:0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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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0年08月06日
【实施日期】1991年01月01日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 会计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计划司负责颁发和管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第六条 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并符合第五条一、二、四项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可直接颁发会计证。
第七条 取得会计证,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的财务、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颁发。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根据国发〔1989〕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所取得的会计证、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均可作为其任职的资格证明。
会计证所列的各项内容,每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
第十二条 各主管单位财务机构应对本单位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
第十四条 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将根据情节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证并建议所在单位适当安排其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