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健康资讯 > 文章内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3:06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9年08月14日

【实施日期】1989年08月14日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开展中医药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及少量软科学研究。

第四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2.学术思想新颖,立题根据充分,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4.研究内容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目标明确,一般可望在二至三年内取得预期的结果;

在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对于优秀青年及少数民族、边远地区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优先予以支持。

第六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包括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有偿资助主要用于开发研究,偿还比例视具体课题而定。

第八条  运用电子计算机“全国中医药科技管理系统”参与科学研究基金资助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中医药学术需要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意见,制订和发布《项目指南》,指导、协调课题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负责组织科研基金课题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者须根据本办法及《项目指南》的要求,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申请书(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及单位对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和签署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及单位对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组织进行。评审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人员对申请书的内容、评审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如有申请或参加申请的课题,在评审该课题时要回避。

第十八条  除重大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直接管理外,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均委托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经费限于支付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开支,开支范围包括:

2.消耗性实验材料(包括试剂、实验动物、药品、标准品等);

4.资料及参加国内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和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负责对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给予支持和保证。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者每年年终须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报告课题执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将本地区、本单位报告材料汇总,集中录入计算机软盘(一份),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课题研究取得重要突破及研究方案的重大更改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验收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重大项目的验收鉴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批准和组织,重点课题及青年基金课题由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批准和组织。验收鉴定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以示课题完结。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检查、评议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情况。受资助者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按预定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者,需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说明情况。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未按计划完成任务,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者,经费使用不当者,将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停止、追回拨款以至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