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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05 13:0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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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中医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0年03月29日
【实施日期】1990年03月29日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中医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中医仪器设备管理是中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仪器设备科学管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医、教、研、财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共同配合。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应由分管该项业务的副院(校、所)长直接领导。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处编制应占所在单位总编制的一定比例,其中专业人员应占80%以上。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3.制定规章制度,负责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调拨、报废和事故的核查处理工作,负责专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并组织大型精密仪器专管共用的协调工作。
5.协助人事部门做好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调配、考核、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使设备管理工作队伍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各单位应成立由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对本单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三章 设备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素质,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勤俭节约,任劳任怨,有独立的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对设备管理人员定期考核,凡通过等级考试或考核的人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相应技术职称,对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对不适合从事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根据单位的装备规划和当年医、教、研任务,编制下年度仪器设备需要计划,其内容如下:
2.具备安装设备的条件,如房屋、水、电设施等。
第十六条 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是国产仪器质量性能达到要求的,不再进口,低档仪器能满足要求的不追求高档仪器。
第十八条 订货时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注意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引进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贸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条 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含赠送)均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二十二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按照专管共同的原则,可成立中心实验室专管,根据单位情况可实行有偿占用、定额管理、基金制等方式,通过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逐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二十四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使用中出现的事故,必须填写“事故报告单”,由设备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鉴定,连同处理意见存入档案,并报局备查。
第二十六条 凡管理仪器设备认真负责,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负责任,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者,酌情赔偿,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统 计 报 表
第二十八条 各直属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局报送如下报表:
2.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报表(附件7)。
4.局管仪器设备零配件、消耗品使用记录(附件9)。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中医机构,地方中医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