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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制度(试行)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3:05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制度(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0年03月17日

【实施日期】1990年03月17日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制度(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暂定每年评选1次局级质量管理奖企业,每年从获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企业中择优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全国质量管理协会推荐参加国家质量管理奖评选。

一、获奖条件

1.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曾获得原国家经委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

3.至少有1种产品获国家金(银)质奖的企业。

5.近两年(24个月)无重大质量、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失盗等事故。

评分办法:实际得分=每条规定标准分×得分系数。

1.0:按规定要求内容做得很好。

0.5:按规定要求内容,勉强合格。

0:尚未动手做。

第二条  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先由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必须首先进行自我诊断、检查。申报时需附自我诊断、检查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主管专业公司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试行)》对推荐企业进行检查、评分,在总分900分以上的企业中,推选出1个最好的企业,附检查、评分报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司。

1.本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经验总结;

3.近、中期提高质量的规划。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六条  质量管理奖是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评选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评选资格。

三、奖  励

第八条  荣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要随时接受有关上级机关的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获奖条件者,限期改进直至撤销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