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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3:04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0年02月17日

【实施日期】1990年03月01日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二条  凡县(含县)以上经营中药的商业企业均可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活动。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2.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曾获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包括1988年底以前获国家医药管理局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

4.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条件细则(试行)》(总分为500分)进行逐条检查、打分,得分在400分以上的企业。

1.0:按规定要求内容做得很好。

0.6:按规定要求内容,基本合格。

0.2:刚刚开始做。

例如:该条标准分为4,得分系数为0.6,实际得分为4×0.6=2.4,然后,把各条实际得分进行汇总。

三、评选程序

第六条  凡申报企业,必须提供3份完整的资料,即:

(2)保证商品质量的整套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

同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第八条  质量管理奖是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评选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取消其参加评选资格。

四、奖  励

第十条  荣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要随时接受有关上级机关的检查。如发现低于评奖时条件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评奖条件者,撤销质量管理奖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