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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05 13:04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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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0年02月17日
【实施日期】1990年03月01日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二条 凡县(含县)以上经营中药的商业企业均可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活动。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2.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曾获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包括1988年底以前获国家医药管理局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
4.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条件细则(试行)》(总分为500分)进行逐条检查、打分,得分在400分以上的企业。
1.0:按规定要求内容做得很好。
0.6:按规定要求内容,基本合格。
0.2:刚刚开始做。
例如:该条标准分为4,得分系数为0.6,实际得分为4×0.6=2.4,然后,把各条实际得分进行汇总。
三、评选程序
第六条 凡申报企业,必须提供3份完整的资料,即:
(2)保证商品质量的整套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
同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第八条 质量管理奖是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评选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取消其参加评选资格。
四、奖 励
第十条 荣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要随时接受有关上级机关的检查。如发现低于评奖时条件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评奖条件者,撤销质量管理奖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