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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2:5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经委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经贸〔1987〕129号

【颁布部门】国家经委

【颁布日期】1987年03月04日

【实施日期】1987年03月04日

国家经委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在研究执行过程中,应结合检查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8号文件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总精神,积极研究、解决中药市场放开搞活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中药工作进一步抓实抓好。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一、指导原则

二、基本内容

(二)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加强中药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凡开办中药经营企业,必须由县以上药材公司审核签署意见,报请所在地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领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证》、《照》可收取必要的工本费。

(三)加强中药市场管理。中药批发业务由各级药材公司的批发部门经营。县以下凡经营中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县以上药材公司审核签署意见和所在地医药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经营。各级药材公司要发挥主渠道作用,保障市场供应。剧毒药材只准药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级药材公司要积极配合工商、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中药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取缔伪劣药材,防止其进入流通领域。

(五)编制和组织实施中药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及各项年度计划,运用各种调节手段,保证规划和计划目标的实现。

(七)建立国家和地方中药商品储备制度和储备基金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管好用好资金和物资。

(九)对麝香等名贵药材和甘草等属于保护资源的少数品种,实行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

(十一)归口管理中药行业对外经济合作、科技、交流、技术引进(包括智力引进),组织中药材供应出口和南药进口。协同有关部门审核进出口药材许可证,研究中药出口战略和规划。

(十三)负责组织指导中药行业人才培训、职工教育工作。

(一)药材公司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三级管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药材公司负责本地区的中药行业管理和业务领导或指导工作。

(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级药材公司要坚持抓好中药行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正确处理企业经营与行业管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断探索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改革,理顺思路,稳步前进。

(七)各级药材公司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由目前的系统管理过渡到行业管理。

(九)要重视人才,采取各种方式培训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