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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05 12:5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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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
【文 件 号】〔1990〕价农字第816号
【颁布部门】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0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1990年10月15日
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
一、中药材价格
1.加强中药材收购价格的管理。对国家规定的收购指导价(包括中国药材公司管理的二十种药材),各地要严格执行。对放开的中药材,各地物价和中药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生产的重点品种的收购价格加强指导,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和中药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以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对于北京、天津、上海等保留一个经营环节的城市可在规定的两道环节差率内,由当地物价和中药业务主管部门从紧掌握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在某些品种供过于求时,为了稳定生产,保护药农的生产积极性,鼓励产地药材公司收购储备地产中药材,其销售价格的制定,允许在进价基础上加必要的储备费用及合理的利润作价,但需报经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4.进口药材不论中央外汇或地方外汇进口的品种,进口口岸批发牌价按照外贸拨交价加进销差率19%制定。口岸实行同一价格。销地一律按照国产药材作价办法订价。口岸之间(包括调给储备库和口岸联营单位)调拨按调出地批发牌价倒扣10%作价。
中成药价格管理权限要适当集中,具体管理品种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中成药销售价格实行产地省一价,销地省一价。产地省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22%。调拨扣率:产地站对销地站倒扣13%,二级站对三级站倒扣7%。
三、加强中药市场价格管理
2.中药商品必须坚持合理流向,制止商品倒流,迂回运输,层层加价。为了防止假劣药流入市场,医疗单位和零售企业都必须从当地药材公司进货,执行主营公司的价格;对当地供应不足允许自采的品种,要到当地主营公司办理定价手续。
以上规定,凡生产、经营中药的单位都必须执行。对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