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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2:56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文 件 号】国药联财字(86)第141号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

【颁布日期】1986年04月11日

【实施日期】1986年04月11日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一、中药材收购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和议价两种基本形式。

(2)人参、三七、黄连等二十种中药材(品种见目录),根据成本、比价和供求情况,由中国药材公司每年组织主产区商定协调价格,以指导生产和经营。除上述品种外全部放开。各地视具体情况,对重点品种也应积极做好价格衔接,协调工作,具体品种自行确定。

二、中药材议销价格,采取统一规定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的办法进行控制。掌握以下几项原则:

(2)中药材(包括饮片)的批零差率仍执行原规定的25—35%。但应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掌握。大宗常用和价值高的品种,差率掌握紧些,数量零星、价值低、损耗大的冷背小品种,差率应该大些。

(4)系统内部调拨、调剂中药材(不包括进口药材),在不突破上述规定的差率幅度的原则下,由购销双方协商定价。

(6)京、津、沪以及保留现行经营环节的省、自治区仍可按现行规定的差率(即:国药字(83)第336号,下同)掌握。

(8)进口药材和中成药的作价,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各级医药、物价管理部门,要同工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有违必究。共同做好中药价格管理工作。

国家指导价格品种:

中国药材公司协调价格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