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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2:50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文 件 号】国药联人字〔1987〕第18号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7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1987年01月01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为了振兴中药,稳定中药职工队伍,抢救人才,抢救中药传统技术,调动老药工和广大中药行业职工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对在职中药老药工实行老药工技术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属于享受老药工技术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实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