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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2:25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条例(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7年07月07日

【实施日期】1987年07月07日

【正  文】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医研究院(所)及高等中医院校应把中医科技情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优先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任务和条件,设立相应的中医科技情报机构;制定有力措施,加强领导。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成效如何,应作为评估中医研究院(所)及高等中医院校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四条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应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科技情报工作的规律,注意突出中医特色。其主要任务是:

二、报道国内外中医科技情报和动态。

四、组织和参加中医科技情报交流。

第五条  中医研究院(所)及高等中医院校设立科技情报所(室),规定明确的任务,制定情报课题和计划。

第七条  科技情报所(室)的所长(主任)参加研究院(所)或院校长有关办公会。院(所)或院校学术委员会应有中医科技情报专家参加。

第四章  业务工作

第九条  科技情报所(室)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广辟情报源,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通过多种途径搜集国内外有关情报资料,及时整理加工,建成具有适时性、连续性、完整性的情报资料库,提供使用。

第十条  科技情报所(室)应做好2次文献(如编印情报资料题录、索引、文摘)和3次文献(如:进展、综述等)的报道,及时递送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科技情报所(室)应向中医管理、科研、医疗、教学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具有科学性、准确性、预见性的情报咨询。服务手段和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文字、图片、实物、声象、计算机软件等)。

第十四条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要尽快采取新技术。在有条件的单位研究开发电子计算机在情报管理检索系统的应用;开展声象情报研究,充分利用有利于中医科技情报工作发展的现代手段和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中医科技情报人员主要由中医及有关情报专业人员担任,必须热爱中医事业和科技情报工作,具备中医科技情报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有较好的中国或外国语言文字能力,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

第十八条  中医科技情报人员按国家科研系列的规定应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聘任和其它待遇方面,应同于同级科技人员。

第二十条  中医科技情报经费从研究院(所)或高等中医院校事业费中列支,其经费约占总事业费的2—3%。同时应提供完成情报研究课题必需的课题经费。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