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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2:24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医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7年07月07日

【实施日期】1987年07月07日

【正  文】

中医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为科研、教学、医疗工作服务,应讲究实效,择优供应,重点装备,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坚持大型、贵重仪器专管共用的原则。

第三条  纳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系指单价在1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者的非消耗性的物品。

一、国家科委颁布的23项科研仪器。

第四条  对现有仪器实行院、所、室三级管理,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在院(所)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承担院(所)的科研、医疗、教学所需仪器设备的管理、供应及维修任务。

一、根据经费、技术能力情况,经有关专家论证,编制出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领导审批后实施,以避免重复购置和积压。

三、认真执行财经制度,建立健全各类账目,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及有关的物资管理程序。

五、作好仪器设备的索赔工作。

一、凡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均应建立卡片。对千元以上设备建立管理档案,其内容为:书面申请购买仪器报告,原始卡片,合同单,查询单,装箱单,维修配件清单,说明书,线路图技术资料及其它有关材料。

三、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和消耗统计工作。对万元以上的仪器报废须组织专家提出鉴定意见,经主管院(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废、报损。

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归院(所)管理,一般均应建立“试验测试中心”或“中心试验室”专管共用,为全院(所)服务,并向社会开放,合理收取费用,以提高使用率。如暂无条件建立“中心”的单位,也要采取各种“专管共用”的办法,同时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

一、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专门的检查维修(包括安装)机构或者专职检查维修人员,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制定制度。

三、建立仪器设备检查维修技术档案。

第四章  仪器设备所在科室的职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制,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必须有专人管理、专人操作和保养。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发给操作证后方可操作。一旦仪器出现故障,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并填写报告单,说明故障部位、原因、时间等,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为防止器材的积压,减少库存占用资金,仪器管理部门按消耗规律和仪器的使用年限,确定储备数量。

第十七条  对无形磨损的仪器更新年限应从宽掌握,对确实不适应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经主管领导审批,可调拨给教学单位,或医疗单位,以便继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