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3-05 12:2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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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医领域计算机软件开发推广应用办法(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7年07月09日
【实施日期】1987年07月09日
【正 文】
中医领域计算机软件开发推广应用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软件,包括中医医疗、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知识处理等方面所研制的计算机软件。
三、国家中医管理局负责制订中医领域计算机软件开发推广应用的总体规划。其研究内容要点有:
2.中医辨证论治规律的研究;
4.中药及方剂数据库的建立;
6.中医教学系统的开发研究。
四、课题的选题指导思想和原则、申报审批、管理及实施、经费资助和使用可参照国家中医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科研计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中医领域软件成果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其具体合同条款如移植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应由研究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协商制订,报相应主管部门批准。
八、中医领域计算机软件的国际转让工作,由国家中医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需要转让的软件,由研制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医管理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专家对其内容、应用效果及加密措施进行技术论证,同意后,报国家中医管理局审批。在签署合同时,应注意维护我方的经济利益和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