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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05 12:1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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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医统计资料和统计调查管理的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年0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1年05月30日
【正 文】
中医统计资料和统计调查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中医统计年报资料和数字
2.我局统计机构每年将根据全国卫生统计年报资料和各地卫生统计年报资料及其他资料编印《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其中部分资料以统计公报形式公布。凡与《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和统计公报不一致的数字不得在文件、报刊、正式会议上引用和对外公布。
二、中医统计调查及原则
中医统计的各种调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的和指标,确定调查对象和方式,拟订调查的组织计划及培训计划,以及调查经费的预算和来源。同时制定调查项目和调查表格,包括:调查用表格及说明,调查汇总表及说明、调查表收集方式,调查的汇总手段。统计调查表的内容要简明扼要。
(1)中医系统内的统计调查:
(2)中医系统外的统计调查:
(3)全国性的大型调查(全国中医综合调查、以及以全国为对象的抽样调查等)必须对调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编制调查计划、制订调查方案时,应有统计专家或专业统计人员参与,搞好调查设计,明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指标和预期的结果。调查前必须先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试点,确保调查的可行和效益。全国性的大型调查,要按照调查范围的不同,严格执行审查、批准程序,首先送局统计机构审查,然后报局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2.统计调查的原则
(2)在已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报表、定期报表中能够搜集到的资料,不得进行重复调查。
三、中医统计调查的资料和数字:
2.同项目的调查资料与年报资料数字不一致时,在未查明原因前,原则上以举报资料为准;抽样调查资料与普查资料数字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普查资料为准。抽样调查的资料数字应在抽样调查原定误差之内。如果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及时核实订正。
四、此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