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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2:18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0年09月17日

【实施日期】1990年09月17日

【正  文】

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

2.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政府部门、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分集体奖和个人奖。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

2.在依靠中医药科技进步,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事业振兴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4.在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管理中,能认真宣传、贯彻、制定政策、法规,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积极组织、协调、指导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市场发展,并卓有成效;

第六条  “金桥奖”奖励形式设奖状、奖杯、荣誉证书以及奖金等。

第八条  “金桥奖”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评奖工作每2年进行1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