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3-05 12:1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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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年09月23日
【实施日期】1991年09月23日
【正 文】
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登记范围
2.解决中医实践、中药生产、中医药器械等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品种。
4.中医药古籍研究,中医药的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的科学化、标准化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6.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凡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须上报如下材料: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二份(附件二)
第四条 登记程序
本局直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经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五条 发布成果公报
第六条 成果争议处理
第七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经鉴定后,应及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进行登记,此为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必备条件之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