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3-05 12:1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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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9年05月03日
【实施日期】1989年05月03日
【正 文】
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
一、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二)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二、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乡、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
三、对本规定所列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的执业管理,应参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