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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2:11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文 件 号】(89)国医人字第24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9年03月11日

【实施日期】1989年03月11日

技师聘任制的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放任自流。

三、技师的名称:

四、中药技师的比例限额,各地区、有关部门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的中药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在中药行业内部,可根据单位和工种(岗位)的性质、特点、类型及不同情况调剂使用。

六、被聘中药技师可享受所在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八、中药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单位在当地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由中药管理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基层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在主管部门考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也可委托当地中药管理部门在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负责考评工作。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工种(岗位)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或业务工作的经验;

(五)具有辅导讲授本工种(岗位)技艺和业务知识,培训中级工以上技术业务人员的能力。

十一、根据经营业务岗位的需要,在中药商业经营业务岗位的高级工人中实行经营师聘任制,其职务名称为“中药经营师”。实行中药经营师聘任制的比例限额、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等问题,按本规定中实行中药技师聘任制的有关办法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行业中医药商业实行经营师聘任制的通知》的精神执行。中药商业企业中兼营西药的人员可按照本实施意见办理。

序号          工种(岗位)名称

中成药制药(技术等级标准有两个

1.净选整理工          2.炮  制  工

5.提  取  工          6.干  燥  工

9.水(浓)丸制剂工    10.药酒制剂工

13.油膏制剂工        14.橡皮膏制剂工

17.片  剂  工        18.针  剂  工

版  本  二

21.植物有效成份提    22.保  管  工

取工              23.制  丸  工

27.制硬膏工

中药饮片炮制

30.炮  炙  工        31.粉  碎  工

34.中药营业员

37.中药材采购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