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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05 12:0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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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暂行条例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8年05月10日
【实施日期】1988年05月10日
【正 文】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对象为全国医药卫生系统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资助内容主要是中医药应用研究和适当的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及少量软科学研究课题。
1.选题应围绕解决中医防病治病和提高人口健康素质及对中医学术发展有较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问题;
3.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5.研究内容有一定的深度及预实验基础,目标明确,可望在2—3年内取得预期的结果;
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支持边远地区的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青年中医科研基金来源于中医事业费、科技三项补助费及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人须根据本条例的要求,认真填写《国家中医管理局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合同书)》,经所在单位两位具有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及单位可以提供的基本保证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管理局组织进行。评审采取书面送审及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人员对申请书的内容、评审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机构设在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十五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2.消耗性实验材料(包括试剂、实验动物、药品、标准件等);
4.情报资料及参加国内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及局直属单位负责对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给予支持和保证。
第十八条 受资助者在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鉴定。申请验收鉴定材料连同经费开支情况及节余经费的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核后,统一录入计算机软盘,报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取得成果的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按国家和国家中医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