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3-05 12:07浏览:
次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药商业企业二级仓库标准和验收细则(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年01月05日
【实施日期】1991年01月05日
【正 文】
中药商业企业二级仓库标准和验收细则(试行)
二、本标准分五项(第二部分65条细目),共500分。其中“领导班子和精神文明建设”项80分;“质量管理”项90分;“仓储管理”项170分;“基础管理”项80分;“安全生产”项80分。
四、验收得分率在80%以上(即400分以上);刚起步和没有做到的细目条款在10%以下(即不超过7条),作为管理条件合格。
六、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中药商业企业仓库均可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二级仓库”:
(二)具备独立核算或内部核算(内部银行)、定额管理、经济承包等核算形式之一者;
(四)五项经济指标,其中单位面积储存量、帐货卡相符率、收发货差错率、平均保管损失等四项,必须达到指标的标准。平均保管费用项必须具有月报或季报的原始台帐或汇总报表。
(六)各项申报内容清楚齐全,数据正确,实事求是,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现象。
一、重大质量事故指如下几种
2.因错发而导致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二、重大伤亡事故:指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轻便工作者。
三、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爆炸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指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引起的重大伤亡事故或无人员伤亡,1次损失金额1万元以上及较大经济损失事故2次以上(含2次)的。
五、重大财产损失指: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保养不善造成设备故障、机械损坏,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