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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05 12:06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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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
【文 件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的要求,为整顿和规范现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管理,特制定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5年04月07日
【实施日期】1995年04月07日
【正 文】
一、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程序
(一)各地区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必须依据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建在中药材主要品种的集中产地或传统的中药材集散地,交通便利,布局合理。
(三)有专业市场管理机构、称职的管理人员(其中要有中药材专业管理人员,或经县级以上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主管中药师、相当于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有经验的老药工)、严格的管理办法。具有与经营中药材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人员和基本检测仪器、设备,负责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中药材商品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
条件
(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固定门店专门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发给《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后,再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然后,持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三证齐全者准予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固定门店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发给证照的,该证照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核发证照机关负责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四)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批发和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纪守法,明码标价,照章纳税。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审查审批关。
四、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二)对申请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上岗前的中药材药性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制度。
(四)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稳定,保证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一)需要经过炮制加工的中药饮片。
(三)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诊断用药和有关医疗器械。
(五)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家种、家养除外,见附表);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上市的其他药品。
六、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该市场的质量检查制度,对该市场经营品种组织抽验。发现中药材质量有问题的,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四)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的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行业管理、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保证中药材专业市场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在工作中互相扯皮、推诿、拆台而造成市场管理混乱、假冒伪劣药品充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附表:
28种毒性中药材品种
一级:虎骨、豹骨、羚羊角、梅花鹿茸。
三级:川(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草)、防风、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紫草、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阿魏、连翘、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