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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2:03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年0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04月24日

【正  文】

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制定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是指国家为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安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安排项目,不搞平均分配;

(四)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审查和计划的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上报、监督实施和决算。

(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和野生药材变家种家养的科研开发及成果推广应用;

(三)大宗、紧缺品种的中药材基地建设,中药材种子种苗基地建设;

(五)中药饮片加工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目依据、项目主要内容、技术保证措施或者主要技术路线、效益评估、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三)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定,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并在次年一月底前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本地区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进展情况、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决算和决算说明。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