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3-05 12:02浏览:
次
【法规名称】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1991年10月29日
【正 文】
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计划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工作计划的组成部分,所设置的课题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
第四条 申请本计划课题须具备以下条件:
2.承担课题的单位应有健全的科研组织和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条件,并信守合同;
凡从事中药科技研究和开发的生产、科研、教学、临床单位,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本计划实行技术合同管理。合同甲方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甲方委托中国药材公司为甲方代表;乙方为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长单位);丙方为监督单位,即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保证合同执行。
第八条 建立定期交流和检查制度。中国药材公司每年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书面报告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参与必要的检查。
第十条 课题按合同要求完成以后,承担单位须及时申请验收并提交全套技术资料,由中国药材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委托中国药材公司制订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经过正式验收的计划成果,可申报中医药科技进步奖。
第十六条 本计划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